随着金马奖落幕,张艺谋执导的电影《影》拿下了诸多奖项,而与《影》相关的音乐署名权纠纷也备受关注。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董颖达发文斥出品方乐视侵犯了其团队的署名权。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董颖达称她与团队接受张艺谋委托为电影《影》进行音乐创作,并与制片方签订作曲合同,却在工作完成后被乐视告知“因影片公映版没有用团队的音乐,所以不能给团队署名”。但在电影上映后,团队成员们发现电影中使用的音乐,从旋律、和声、音乐风格和乐器的使用上与他们的版本高度相似。在多方沟通无果后,董颖达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件递交了起诉状。乐视则回应称,因未采用董颖达团体作品,只对其做“前期作曲”署名。
署名权是一项著作人身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源于作者的创作。因创作与否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署名权不能被转让,未实际创作的人不能拥有署名权;同样地,时间的推移不能改变作者已经进行创作的事实,因此署名权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署名权肯定了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与贡献,这是署名权历来为作者所重视的根本原因。由于电影作品的制作复杂,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本次《影》的署名权纠纷可以拆分为两个问题:1、董颖达团队是否拥有音乐署名权;2、如果应当署名,董颖达团队能否被署名为“前期作曲”。通过分析相似案例——王世颖诉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可以帮助分析上述问题。
王世颖诉寰宇之星、软星科技署名权纠纷案,因涉及著名系列游戏仙剑奇侠传,在业内引起了关注。王世颖系《仙剑奇侠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的主策划、剧情策划,软星科技系《问情篇》的著作权人,寰宇之星系软星科技的代理发行商。软星科技于2003年7月开始《问情篇》的研发,2004年8月完成研发,其中2004年4月王世颖离职。王世颖称自己参与了《问情篇》主要创作,并担任主策划和剧情策划一职,但《问情篇》的光盘和说明书中仅对其署名“创意策划”,主策划和剧情策划的署名为邵芸。软星科技辩称,王世颖并未参与游戏中后期研发工作,并已在《劳动合同》中放弃了署名权,且认为光盘与说明书的署名仅是对相关制作人员的感谢方式。
法院对于本案署名权问题的观点如下:在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相关制作人员署名的行为,系出于尊重和保护相关制作人员署名权的目的,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感谢方式,此种署名应准确客观地体现每个制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成果。通过核查证据确认,虽然王世颖于游戏开发结束前离职,但仍然承担了主要策划工作,其对《问情篇》的贡献多于邵芸,应当如实为其进行主策划、剧情策划的署名。寰宇之星作为软星科技的代理发行商,负责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其对软星科技未给王世颖如实署名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其应协助软星科技在未发行的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王世颖正确署名。
类比本案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董颖达团队确实依约定为《影》创作了乐曲,董颖达团队依法享有署名权。如果确认其享有署名权,如何正确署名取决于董颖达团队的工作性质与劳动成果。前期作曲仅表明了该作者对初期的音乐有一定贡献,而董颖达主张《影》最终采用的配乐与自己提交的版本高度相似,认为捞仔(《影》目前的音乐署名权人)只是重新演奏了自己团队所作的乐曲,其独创性远远小于自己团队的创作。对此捞仔声明自己的乐曲为原创,但必须经过专业鉴定两者是否高度相似才能辅助确认其的乐曲是否为“原创”。如果董颖达团队担任了音乐部分的主要曲谱创作与配器研究,乐视不能简单以“未使用其提交的演奏版本”为由主张“未采纳”,从而否认董颖达团队的音乐主创地位及对《影》的实际贡献。从证据角度,除提交委托创作合同、乐谱等资料与吴立群的乐曲进行专业鉴定外,董颖达可以借鉴王世颖诉寰宇、软星案,向法庭提交工作往来消息、邮件,以证明其在《影》创作中实际担任的职务。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