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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道研究 | 场外个股期权

期权是一种以股票、期货等品种的价格为标的,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金融产品,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段时间内或者未来某一个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期权在交易过程中需完成买卖双方权利的转移。但买方并不必然买入或出售,在权衡利弊情况下有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期权内在价值在于买方行使期权时可立即获得的收益现值。时间价值在于再期权有效期内因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为期权卖方带来收益的可能性价值。期权具有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场内期权和场外期权最主要区别在于合约是否标准化场内期权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场内期权合约是标准化合约。场内期权目前交易所只推出了50ETF期权,我国首个场内期权产品——上证50ETF期权是在2015年2月9日正式上市。

场外期权,是指在沪、深交易所之外的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场外期权交易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达成,按照双方需求个性化定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按标的股票名义本金支付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在约定的时间或该时间之前,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场外期权业务的标的通常包括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

所谓个股期权,即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的权利达成的合约。2015年1月9日《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审议通过标志我国国内个股期权的开始。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涨幅大于权利金比例,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涨幅小于权利金比例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陆续颁布实施。而场外个股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个股期权交易。

 

一、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业务的供给方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才能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

根据中期协《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通知》(中期协字〔2018〕118号)及2018年08月24日发布的《符合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要求的风险管理公司名单》, 7家风险管理公司符合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要求

根据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资质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二、参与场外个股期权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不能作为对手方参与上述机构提供的场外期权业务。之后亦有消息指出券商收到证券业协会创新部窗口指导,自2018年4月11日起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券商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合格投资者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者

资质

法人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具有 3年以上证券、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

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且具备 2 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产品

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互联网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平台模式与类型


一些不正规的个股期权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外蔓延,吸引非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的乱象丛生。

(一)作为通道方

对接合规的证券期货等机构场外期权交易系统,提供信道服务并赚取高额的手续费。或者对接私募基金公司,随后通过后者对接各大券商,但如上文所述,自2018年4月11日起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被禁止。

(二)直接作为交易对手方

平台没有对接合规的证券期货等机构场外期权交易系统平台,有些平台甚至假借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了场外期权业务的名义招揽自然人客户进行场外期权交易。这些平台通常是作为个股期权的最终卖方或者直接与投资者对赌,不将订单对冲进市场的自营盘,依靠收取客户的权利金盈利。山西监管局曾发布, “SJ财经”平台诱导其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支付5万元权利金与平台订立某只股票期权合约,期初价格5.1元,对应合约面值50万元,权利金比例10%,到期行权时,该股票价格为5.08元,与期初价格相比下跌,导致5万元权利金全部亏损。调查发现,该平台无任何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投资者在该平台上通过手机短信验证、输入客服提供的代理编码、绑定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入金交易,无需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通任何证券期货账户,也无实名认证。开户后,投资者看好某只股票,确定2周、1个月、3个月行权期限,并按照平台报价支付权利金。若到期股票价格涨幅高于权利金比例,则投资者盈利;若涨幅低于权利金比例或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但“SJ财经”通过设置畸高权利金比例、向投资者推荐处于价格高位的标的股票等方式来对赌盈利。投资者往往输多赢少,甚至血本无归。

(三)二元期权

投资者选择一种标的资产,基于该标的资产在一定的交易时间后的走向和预测来决定是否获得收益,当准确预测指定时间内目标资产价格或指数的方向时,可获利和原投资金额,反之则无法收回或者只能收回一小部分本金,是一种“全有”或“全无” 的成交方式。虽然“二元期权”中带有“期权”二字,但是从境外博彩业演变而来,实际与期权有着本质区别。证监会早在2016年4月发布关于二元期权网络平台的风险警示,认为其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我会监管的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着本质区别,其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

 

四、目前网络上场外个股期权平台的特征

(一)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

如上所述,只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才能从事个股期权业务。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资金也不受监控。

(二)面向自然人投资者开展业务,且无需认证

投资者无需在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无实名认证.投资者在该平台上通过手机短信验证、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入金交易。

(三)权利金要求高

由于场外个股期权的非标准化特征,很少有公允价格做参考,平台为获得暴利或者降低风险,往往向客户收取畸高的权利金。

(四)使用误导性宣传术语

多采取“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 风险有限,收益无限”“无爆仓风险,不需追加本金” “低风险,高回报,以小搏大”等误导性宣传术语,夸大收益,弱化风险。

(五)没有建立资金三方存管机制

投资者往往直接将款项转让平台账户。

 

五、经营场外个股期权平台或涉及的刑事风险


经营场外个股期权平台的行为严重的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一)涉嫌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上所述,只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才能从事个股期权业务。场外经营个股期权平台通常是未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缺乏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或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上海最高检官网2019年1月22日发布,浦东区院批捕本市首例个股场外期权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经查,2018年1月至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经营某(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期权宝”APP招揽投资人购买个股场外期权,非法经营新型金融衍生品致使投资人巨额亏损,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涉案投资人数达700余人次,涉案金额近人民币1亿元。

根据上海最高检官网2019年5月27 日发布,浦东新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股票期权案的嫌疑人批准逮捕。经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逃)在无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开设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民数据公司,招聘马某某等2人为总经理、陈某某等4人为总监、李某等10人为经理以及18名业务人员、3名管理人员,通过“启盈通”微信公众平台销售个股期权,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根据上海政法综治网2019年05月21日报道,“启盈通”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以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招兵买马”组织起了一个分工明确的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二)涉嫌开设赌场/赌博罪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 “开设赌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如设定赌博场地、组织邀集他人参赌等方面具有重合。开设赌场罪显著区别与赌博罪在于开设赌场一般应有较为固定的场所,参赌人自行前往参与赌博,较长时间不间断对赌博人员开放,具有公开性,经营者一般不参赌等特征。如果平台无风险对冲亦无现货交割意图,直接与客户进行对赌,则可能涉嫌聚众赌博。另外,上文所述的“二元期权”,其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故或涉前述二罪。在(2016)粤0306刑初4630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设立公司代理二元期权,招揽客户进行二元期权赌博活动,按照客户投入的金额获取佣金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涉嫌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际中有平台通过对人员进行话术培训,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借助不同的聊天工具,虚构股票平台和资金杠杆等信息,以高额回报诱使投资人下载APP注册交易账号或者注册微信公众号,诱骗各被害人注入高额资金,投资“个股期权”;或者进一步采取技术手段操控后台数据等手段虚构信息,造成投资者亏损的假象来达到侵权资金的目的。之后也会通过不同的手段方式阻碍投资人退出平台。网络平台通过高昂的手续费或者客户的“投资失败”来盈利。简而言之,“个股期权投资”只是幌子。在这种情形下,则会涉嫌诈骗。 

根据搜狐网报道,2018年12月5日,普陀公安分局长风新村派出所接到异地报警电话,报警人重金购买了位于长风地区的某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期权”产品后,在短短一个礼拜内,被莫名平仓,怀疑自己被骗。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2019年1月,普陀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以“股票期权投资”为幌子实施诈骗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团伙主要成员相继落网。经过前期的审理侦办,近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中国新闻网2019年6月1日报道,因涉嫌诈骗罪,已由上海普陀警方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笔者通过检索类似案例,在(2014)宝刑初字第0121号一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交易平台系统为一款虚拟软件,客户如果在该系统上操作注人资金后资金不会进人真正的期货交易市场,而是流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转人其个人账户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盛某作为涉案公司的分析师及业务代理,并与被告人盛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人盛某发展客户,给其手续费75%及客户亏损70%的提成。被告人盛某明知前述情况下,依然让被告人蔡某、吕某发展客户,并约定在得到被告人刘某所给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的提成后,再与蔡某、吕某分成。一审法院认为前述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注入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被告辩护人均提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虽然部分平台会谎称自身具有相应资质,然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某种经营行为,而该经营行为违反特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观上意图通过此种非法的经营行为来牟取利益。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通过欺骗手段使受害人处分财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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