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uMikuDance(简称“MMD”)是由日本人樋口优开发的一款平民3D软件,开发的初衷是为了让VOCALOID2的初音未来等角色的3D模型自由舞蹈。由于软件可以免费使用,且相对于专业3D软件更容易上手,MMD掀起了3D动画的创作热潮。部分国内知名弹幕视频网站的动画频道中,也为MMD作品设置了“MMD·3D”的分类。除原创作品, MMD作品中还包含了大量动画、漫画、游戏等的二次创作作品。
一、MMD作品的构成
MMD软件的一大特点是“素材自备”,即制作MMD所使用的3D模型、音乐、动作及拍摄镜头等由作者自行准备,将上述素材导入MMD软件组合、剪辑,最终形成一部MMD作品。事实上,并非所有创作者都能够自行制作全部素材,许多MMD作品的素材来自他人的现成作品,如直接从游戏中提取或由他人制作的3D模型、他人的音乐作品及舞蹈作品等。如果将MMD作品比作一部电影,作者的角色就像导演和剪辑师,他需要整合演员、场景(如使用3D模型)、配乐(如使用音乐作品)或配音(如使用口述作品),演员需要“作出动作”(按动作数据“表演”),同时还需要对“演员的表演”进行拍摄(按镜头数据“拍摄”)。许多MMD作者会自觉对借用的素材进行标注,就像电影的演职人员名单,常被称为“借物表”。
二、MMD作品的分类困境
根据内容的不同,MMD作品常被划分为舞蹈类MMD和剧情类MMD,但并非所有MMD作品都能精确地被归为某一类。舞蹈类MMD突出模型对舞蹈的“表演”,一般不包含剧本;剧情类MMD则突出对剧本的表达,相比之下更强调剧情;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既包含舞蹈又包含剧情的MMD作品。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MMD作品归为《著作权法》作品中的某一类。对于只包含舞蹈的MMD作品更接近于舞蹈作品,对于重点突出剧情的MMD作品更接近于类电影作品,此外还存在一些既没有舞蹈也没有剧情,只有静止画面的MMD作品,它们更接近于美术作品。
三、MMD作品法律风险的多元
如上文所述,一旦使用了非原创素材,MMD作品的著作权风险就会相应地增加,且因素材来源复杂多样,MMD作者需要更多留意素材侵权的问题。同时,二次创作的MMD作品又存在二次创作本身的侵权风险。而独创性不足的MMD“作品”,作者能否拥有著作权也值得讨论。
(一)MMD作品借用素材的侵权风险
MMD作品借用素材的侵权风险,一方面来自使用他人作品带来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如借用的素材作品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也会给MMD作品带来风险。
在第一种情形下,典型例子如未经音乐作品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其音乐作品作为MMD配乐。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包含“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合理使用的前提也包含“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作者对素材的使用可能会侵犯素材权利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禁止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应当遵守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而该条例第十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且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侵权素材本身被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传播,使用该素材的MMD作品可能因此面临替换素材甚至“下架”的风险。
(二)二次创作类MMD作品对原作的侵权风险
虽然被誉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被法院判决江南的二次创作没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权,但判决理由在于江南的作品“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现实中,大量的二次创作作品很难被认为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作基础上,或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原作。又因可能涉及未经许可改编原作、破坏原作完整性的情形,很难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因此,二次创作类的MMD作品仍存在对原作的侵权风险。
(三)MMD作品自身原创性不足的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的必备要素之一。部分被称为“套套党”的MMD作者,特别在舞蹈类MMD中,制作MMD全部使用他人现有素材、套用他人记录的动作、镜头数据,甚至不做任何创造性的剪辑、后期等工作。此种情形下,作者的独创性甚微,其制作的MMD视频可能因不满足独创性要求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目前MMD创作还依靠作者们的自律,包括遵守素材提供者的要求,在借物表中准确为各素材、数据提供者署名等。笔者希望MMD创作能够继续良性发展,MMD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的MMD作品。后续将继续就MMD素材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
特别鸣谢b站up主maixiangyj对本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