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债权人可以采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让企业还钱,除此之外,申请公司破产和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案件也是解决之道。
一、公司申请破产
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还可以采取申请破产的方式,此时由管理人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此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也可以加速到期,具体参考案例可见(2022)桂1122民初1570号案例:
判决原文:故本院认定该公司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破产原因,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综上,对于四原告提出其承诺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一)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当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而未依法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时,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承担是将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进行了转化,由此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可以作为此种情况下的参考: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被告王冬和王琳作为股东,被告张汉岗作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三辰公司进行清算;……被告王冬、王琳、张汉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损失本金367153.1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加倍计算)。
(二)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此外,若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将股东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在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可见(2019)苏0282民初12380号案例: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可以认定英利驰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迄今为止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故应认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债权人爱尔森公司要求英利驰公司现股东在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当个人和公司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师简介: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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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翟文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