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律师事务所

【董道税务】《增值税法》解读(二)

《增值税法》立法结束了条例和各种政策文件杂乱无章的局面,清晰明确征税范围等核心要素,给增值税征收管理,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知名了方向。

一、明确境内应税交易范围,《增值税法》明确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境内交易的范围相对较为笼统,具体实施规则也大多零落分散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中,这大大降低了司法实践中的效率水平。《增值税法》将各条例中有关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断规则加以整合并优化,相比之下立法更具科学性,也提高了立法级别和效力,在实践中判断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也更加便利和准确。

对于有形货物以物理位置为判断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货物买卖双方主体都不是中国个人和企业情况下,只要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都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对于仅过境货物则不在征税范围内。

二、“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视同交易范围限于自产自消、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相较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不再将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视同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完全符合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典型特征,但税法上将其视为应税交易进行处理,其立法目主要在于保证税收公平性和防止税收流失。暂行条例中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冗杂繁重,不当增加了纳税人义务,不利于税法目的的实现。《增值税法》删除不必要的情形符合视同应税交易原则的立法本意,减少了因税法规定不合理给纳税人造成的额外负担,进一步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

这里还取消了无偿租赁和提供无偿服务的视同交易类型,这对于关联企业间更好的调配资源,整合业务有积极意义。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和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主体针对单位和个人,而自产自消和无偿转让限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见货物转让主要针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不针对个人,而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则针对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进一步明确不征税项目,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证据基金、征收征用补偿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直接列出不征税项目的单独章节或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主要是依据条例模糊内容和增值税原理推导出不征税项目。《增值税法》新增加“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以及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并将这些情形以书面成文的形式写进法律,这些规定使得不征税项目的范围更加清晰,减少了纳税人的疑虑和争议,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明确这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但可能定性不同整体税负有差异,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服务的差异,在做税务规划时还要考虑在所得税上的差异,以及通过个人提供工作劳务或通过企业提供服务的整体税收差异,这在高收入行业个人和企业税务规划上尤其明显;例如持续被严查的网络主播群体的税务问题。

四、混合销售定义从兼营改为发生两项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交易

在新的增值税法下,混合销售概念变化,不再简单地将混合销售视为一种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应税交易,根据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这使得混合销售的界定更加清晰。然而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业务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还是需要更加清晰的判断标准。

五、增加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务项目 降低融资负担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六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贷款服务,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为贷款利息抵税预留了空间,但最终能否抵扣还需关注未来的具体规定。同时《增值税法》也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的兜底条款,这为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其他进项税项目提供了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