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律师事务所

【董道研究】执行实务之参与分配

在金钱债权债务纠纷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即将被他案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要申请参与分配,需注意下列事项。

1、通常由对被执行人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法院主持参与分配,即实务中所说的“首封法院”,也就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有处置权的法院。

2、债权人要么持有已生效法律文书,要么持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登记证明,要么系已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索取劳动报酬、抚恤金、抚养费、医疗费等特殊债权的权利人。

3、若债权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已向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其财产在其他法院即将被强制执行,债权人应当向本案执行法官提交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由本案执行法官审查后制作参与分配函,附上执行依据等文书,一并送达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法院。

4、若债权人系优先受偿权人或者享有特殊债权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

5、债务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应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然后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审查是否受理破产。若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则通过破产清算获得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都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即,无法进入“执转破”程序的,就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债权人可以申请参照参与分配的规定,由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受偿。

6、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扣除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财产变更登记时需支付的税费等以后,会优先分配给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此后有余额的,再分配给普通债权人。也就是说,对于共有财产,需要先进行析产,在处置过程中,只能将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用来偿还债务。

7、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中转入破产程序后,此前的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会解除,优先受偿权外的普通债权按比例公平受偿;执行中未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普通债权按保全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后,普通债权均按债权比例受偿。

8、参与分配中申报的债权金额包括本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的本金、利息和执行费。参与分配后,若债务仍未全部清偿,债务人仍应继续清偿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比较而言,公司破产清算后,公司对未能清偿的债务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利息不再计算。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被其他法院处置,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发出参与分配函,向拥有处置权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