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等于离婚,这是很多人在离婚等知识点上存在的误区;这个认识误区可大可小,也可能后果严重。比如有人因为错误认为分居多年已经等同离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被判刑。为此我们就分居与离婚的关系以及相关概念进行分析。
一、婚可以“自动”离掉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因此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个概念。诉讼离婚是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审理,最终是否判决离婚还需要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之情形,故而“一起诉就自动离婚”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分居两年以上等于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包括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到,仅仅是分居的情形下,一般是不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因为造成分居的原因有很多,也有可能是因为学习、工作等,故而分居本身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而若因分居满2年而提出离婚之诉请,还需要提交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之事实。
三、分居两年法院认定准予离婚判例考察
法律规定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现实中这样的情形是比较少的,如果双方同意则视同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特殊情况又如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也可能使得离婚变得顺利。
【基本案情一】
杜某与杨某2017年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杜某与杨某多次发生争吵致肢体冲突。2022年3月后,杨某携婚生子分居至今。2021年10月4日,杜某因孩子带领问题与杨某产生纠纷,发生轻微肢体冲突。2022年6月26日,杜某至杨某处,因探望孩子的原因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杜某和杨某因家庭琐事、孩子抚养等问题致感情淡漠已久,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已分居。现被告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二】
李某与沈某于2018年结婚,自2019年开始沈某至国外工作,双方缺少交流并分居两地至今。2021年10月沈某结束国外工作回国,李某即搬离双方共同住所离家至今。现李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婚后不久,沈某至国外工作,且长期分居两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法院调解无效,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准许。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若夫妻双方分居达2年以上,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即准许离婚。
四、分居两年以上法院驳回离婚诉请案例考察
通常而言,首次起诉离婚,而双方对于是否感情破裂认识有分歧的,法院倾向于驳回。
【基本案情】
曹某与顾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1991年生育一子,婚初感情尚可,后两人性格差异凸显,矛盾越来越多,并于2014年分居至今。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顾某表示对曹某仍有感情,要求和好,而且曹某因为要照顾母亲方与顾某分开居住。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在所难免,双方应加强沟通,以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同时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坚决不同意离婚,亦对夫妻分开居住的情况做了解释,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分析】
上述案件中,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但被告在庭审中解释了分居的原因,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此次诉讼是原告第一次提出,故而法院认为夫妻仍有和好可能而未准予原告的诉请。
五、分居两年经历两次起诉离婚获支持案例考察
经历两次起诉通常法院会认为感情确实难以挽回,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一】
金某与孙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育有一女,2020年1月,双方分居。2021年2月,金某第一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2021年3月法院驳回金某诉请。2022年9月,第一次判决后金某与孙某又分居满一年,金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第一次判决未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获改善,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综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请。
【基本案情二】
张某与沈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生有一女。因沈某产后情绪不稳定,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于2020年3月起分居至今。张某曾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4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满一年即已分居,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
【基本案情三】
胡某与韩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居住于控江路房屋,自2018年10月起,胡某搬离,双方分居至今。胡某曾于2018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予支持,2021年胡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分居两年有余,关系并无改善,纵观全案事实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坚持离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本院应予准许。
【分析】
由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六、分居两年以上经历两次起诉仍被驳回离婚起诉案例考察
【基本案情】
楼某与姚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分别于2014年与2016年生育儿女。2015年法院受理楼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2021年5月法院受理楼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与2021年6月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2022年2月,楼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应给予双方再次沟通协商的机会。
【分析】
上述案件因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此次起诉时间间隔未满一年,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而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七、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获支持案例考察
【基本案情】
蒋某与余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蒋某为再婚,2007年生育一子。自2018年起,蒋某与余某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引起双方互不信任。蒋某曾于2019年7月、2020年5月和2021年8月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分别以调解不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判决不准予离婚处理在案.后蒋某自2020年6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搬离双方住所独立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蒋某于2022年10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产生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又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导致双方隔阂日渐加深。自2020年6月至今双方已经分居数年,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准许。
【分析】
上述案件在第四次起诉后,法院方才判决准予离婚。之前几次起诉双方或于调解不离婚结案,或因被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于2020年6月起分居,此次诉讼时,自上次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故而法院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情形而准予离婚。
总结
根据上述所有案例的判决来看,是否判决离婚,法院主要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参考因素,由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在日常生活中举证相对困难,一般会需要居委会开具“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及以上”的证明,且必须加上“感情不和”四个字。然而在实践中,“是否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属于居民的家事和隐私,居委会一般不愿意干涉,从而拿到这一纸证明也是难上加难。
若只是单纯双方分居而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特别是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第一次诉讼将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一般而言,对于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 ,法院一般会在第二次诉讼时判决准予离婚。故而若原告坚决想要离婚,还需做好两次诉讼的准备。
作者简介
范郁婷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曾担任大型BPO企业法务负责人,辅修经济学,具有法律财税复合专业背景。
擅长领域:互联网与通信、电子商务、公司顾问、企业税务合规,税收争议解决;劳动人事合规与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同时也善于处理婚姻家庭和房产买卖等民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