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为大家梳理了,当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针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债权人又有哪些可以让企业还钱的办法。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时,是否可以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司法判例给了不同的结果。
参考案例我们得出,大多数法院都同意在此时可以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但是此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以下是几个可供参考的案例:
案例一:(2020)湘0104民初112号
判决原文:
湖南大加拿科技有限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该公司未申请破产,且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出资,两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故被告高文尧、何瑞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湖南大加拿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20)川0115民初332号
判决原文:
可见,路发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路发公司股东李静新增认缴出资882万元、王静新增认缴出资918万元,虽都未届出资期限,但均未对是否提前实缴到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出庭发表答辩意见,对此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2022)鲁民终302号
判决原文:
故本案属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张传学认缴出资时间未到,但其享有的期限利益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总结:
由此可见,股东的期限利益具备加速到期的情况,此时应满足的条件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上述案例中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情况,均为满足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请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此种情况的一般流程: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条
律师简介:郭倩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上海财经大学 法经济学博士
英国伦敦布鲁奈尔大学法学院 联合培养博士
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 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理事
上海大学娱乐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音乐法分会 副主任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与证券、公司收购与兼并、企业合规风控、知识产权、娱乐法、诉讼与仲裁等领域。
交易案例(部分)——
1、为数十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提供登记备案、合规运营等专项法律服务;
2、为一家知名的日本个护品牌提供中国境内的独家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3、为多家智能制造、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专项法律服务;
4、为多家中外企业国际贸易纠纷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5、为多家知名的航空类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收购专项法律服务;
6、为投资类、文娱类、制造类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助理:翟文渤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硕士
发表文章: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思考
毕业论文:《证券法》视野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完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