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的复杂情境中,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因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债权人应当采取果断行动——尽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仅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推动债务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那么作为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呢?
1.提起诉讼前
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应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立案庭审查后若符合法定情形,会做出保全裁定(“财保”案号),然后移送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申请人需要及时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上述保全措施届期会自动解除。
2.提起诉讼时或者法院立案后
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案件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中保全应向审判庭提交申请,审判庭审查后若符合法定情形,会做出保全裁定(沿用诉讼案号),然后移送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
3.判决生效后
如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时才想申请财产保全,则需将申请书提交给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审查,由立案庭做出保全裁定(“财保”案号),然后移送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首先明确目前所处的阶段。除了在审判过程中是直接向审判庭提交申请外,诉前和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申请都是向立案庭提交。立案庭或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后,会内部移送给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会对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保全结果反馈给立案庭或者审判庭,由立案庭或者审判庭再将“保全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局已经立案之前,当事人要申请财产保全,都不能直接找法院执行局,因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并不直接面对当事人。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会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及时进行“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全面掌握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微信、支付宝、不动产、动产、保险、证券以及婚姻状况等各种信息。
如果此前当事人申请过财产保全,执行局在网上阅卷时会看到保全信息,包括保全的财产种类、保全金额、保全期限、做出保全的时间等。如果尚在保全期内,保全仍然有效。如果执行局受理时发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执行法官也会依职权审查,并立即做出续保裁定,确定保全期限充足。
如果此前申请人并未申请过财产保全,执行局在掌握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及时作出财产查控裁定,采取适当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比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养老金、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等。
如果说在进入执行程序前采取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被恶意转移等妨害债权履行的行为的话,那么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则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
总结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自己目前所处的阶段,是诉前、诉中还是判决生效后。
2.诉前和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申请,需向立案庭提交;诉中保全则直接向审判庭提交。
3.保全裁定作出后,由执行局负责采取保全措 施,并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为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可以请求法院暂缓通知被保全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考虑到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当事人应当对保全期限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并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尽早向法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综上,为确保胜诉后债权人能够如愿收回款项,务必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已经保全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提高执行款项的可能性。
作者介绍
李冰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 民商业务团队成员
重庆大学 管理学硕士
商业地产领域多年管理经验
上海法院一线执行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