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倾覆倒塌是日常生产作业中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型,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如何确定责任与损失分担就是当事各方首先要面临的问题,也往往是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原因,就此本文就其中的典型问题结合案例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一)货物倒塌或倾倒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发生在货物堆放不稳或装卸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倒塌,造成人员被压伤或砸伤。例如,在解开固定货物的绳索或雨布时,货物可能因失去支撑而突然倾倒。
相关案件
(2015)皇民一初字第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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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海与于海成、于风宝受雇于广丰达公司,分别负责开车、装车。2015年4月26日,刘金海与于风宝在于海成驾驶的车辆上装载u型钢材,倒车时货物倒塌,刘金海被砸伤。广丰达公司救助并垫付医疗费68402元。刘金海被诊断为腰二椎体爆裂骨折等,护理16天。
(2017)沪0113民初8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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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翎畅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6月30日上午,原告受公司指派至本市界华路XXX号门口进行电缆施工。期间,因被告单位钢材堆放在公用部位,影响了原告施工作业,被告雇佣他人将钢材铲走,过程中,钢材未捆扎。后钢材散落,砸伤在旁工作的原告。经鉴定,原告本次损伤构成XXX伤残,休息120-150日,护理75-90日,营养60日。
(二)搬运过程中的伤害事故
搬运人员在手动或使用机械设备搬运货物时,由于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货物过重等原因,可能遭受扭伤、拉伤、撞击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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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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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曹某驾驶吉安物流公司车辆承运货物至新国纺织公司,打开集装箱门时,被掉落皮棉砸伤,导致骨折。经治疗及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2020)赣0821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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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陈松松驾驶货车按邓少武指示装运大理石到吉安市展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因货物倾斜,邓少武让原告等三人帮忙。在清点石材时,陈松松和邹云峰解开固定绳,石材倒下砸伤原告。原告被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60938.03元(陈松松支付25000元)。经鉴定,原告伤残九级,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需后续治疗费18000元。
(三)机械操作失误或故障引发的事故
货物装卸中经常涉及叉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这些设备的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可能导致货物掉落、设备倾覆等事故,进而引发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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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3民初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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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公司员工王琳、夏宝珠委托王建锋运输茶叶压饼机至茶厂,途中因包装木框需拆除,王建锋用绳索固定货物。途中因车速快致压饼机倾倒,王建锋与陪同翟荣林下车调整时,压饼机滑落致王建锋受伤。龙王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与运输费。王建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调解无果。王建锋车辆无道路运输许可证。
(2019)鄂1202民初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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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固尔邦公司与咸宁南玻公司签工程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南玻公司送货并捆绑固定,固尔邦公司负责卸货。南玻公司与湖北汇宁物流公司签物流运输合同,汇宁公司负责加固货物,无卸货义务。2017年1月,汇宁公司通知李国安运送玻璃至固尔邦公司,李国安在卸货时被玻璃砸伤。后李国安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汇宁公司承担50%责任,固尔邦公司承担35%,李国安自负15%。2019年,李国安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
(四)车辆事故
在货物装卸区域,车辆(如货车、叉车等)的行驶和停靠可能引发碰撞事故,尤其是在视线不佳或驾驶员操作不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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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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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自2014年5月起为曙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5年11月运输铁卷料时货物松动倾斜,在扶正过程中被砸伤。张威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91407.21元,其中曙光公司垫付11800元。鉴定意见为九级残疾,需后续医疗费20000元,休息、护理、营养时间分别为360日、180日、180日。
(2017)鄂0112民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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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上午8时,盛德松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驶入欣铃昌实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孟凤华等人受雇于盛德松,负责为货车上的货物掀开搭盖在上面的雨布。在操作过程中,孟凤华需要解开固定雨布的绳索。然而,在解绳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堆放的稳定性不足或者其他未知原因,车上的货物突然倾倒。孟凤华躲避不及,被倒塌的货物重重压倒,导致身体受伤。随后,孟凤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孟凤华以堆放物倒塌致害为由起诉铭诚伟业公司,但证据不足证明铭诚伟业为货物所有人、管理人或堆放人。
(五)环境因素导致的事故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风雨、冰雪等)、地面湿滑、照明不足等环境因素都可能增加货物装卸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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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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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5日,德邦松江分公司运送吸干机至敬宏设备公司。敬宏公司人员顾某某等人卸货时,货物倾倒致顾某某受伤。顾某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XXX伤残。德邦松江分公司系德邦物流公司下属分公司。顾某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并获部分理赔。顾某某称因德邦员工操作升降台不当致伤。德邦称系顾某某操作不当。顾某某不要求敬宏公司赔偿。
(2021)鄂0607民初7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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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原告张某为被告德州路飞公司运货至正大农牧公司养猪场。卸货时,被告汪学军操作失误致原告受伤,货物跌落,车镜损坏。原告住院21天,诊断为左肢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自付医疗费2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赔无果。
以上就是此类案件发生的典型场景,每一类事故都伴随着人员受伤的风险,相关案件屡见不鲜,显示了此类事故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之一。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如果因为操作人 员的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 该操作人员或其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件
(2017)沪0113民初8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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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翎畅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6月30日上午,原告受公司指派至本市界华路XXX号门口进行电缆施工。期间,因被告单位钢材堆放在公用部位,影响了原告施工作业,被告雇佣他人将钢材铲走,过程中,钢材未捆扎。后钢材散落,砸伤在旁工作的原告。经鉴定,原告本次损伤构成XXX伤残,休息120-150日,护理75-90日,营养6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程剑钢系因涉案钢材未经捆扎并散落而致受伤,且涉案钢材堆放人申泽物资公司在事发时,未对涉案钢材的铲移作业尽到相应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申泽物资公司应就程剑钢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事故中没有明显的过错方,但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这通常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或涉及特殊责任主体的场合。例如,如果货物装卸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质,即使事故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相关责任主体也可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货物装卸事故中,可能既不存在过错方,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可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该原则,法院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公平地分配责任。例如,当货物装卸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引起时,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相关案件
(2021)鄂0607民初7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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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原告张某为被告德州路飞公司运货至正大农牧公司养猪场。卸货时,被告汪学军操作失误致原告受伤,货物跌落,车镜损坏。原告住院21天,诊断为左肢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自付医疗费2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赔无果。
原告张某为被告德州路飞公司拉货至被告正大农牧公司,卸货时被跌落货物砸伤,货车车镜损坏。被告德州路飞称不承担责任;正大农牧和汪学军称系原告疏忽所致。法院考虑侵权发生于卸货中,汪学军无证操作,酌情认定被告方承担50%责任。原告无卸货义务,属帮工受伤,应由正大农牧公司承担赔偿。
(四)雇主责任原则
在货物装卸事故中,如果操作人员是在执行雇主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那么根据雇主责任原则,雇主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如果雇主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员工在货物装卸中受伤,那么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
(2017)苏0703民初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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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曹某驾驶吉安物流公司车辆承运货物至新国纺织公司,打开集装箱门时,被掉落皮棉砸伤,导致骨折。经治疗及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车辆投保于阳光保险,曹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实际驾驶车辆属吉安物流。吉安物流承运泽嘉物流公司货物,后者委托新国纺织公司卸货。事故后,吉安物流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法院认为,堆放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除外。涉案棉包所有人为新国纺织公司,事发时其为管理人。原告按指示将货送至新国纺织公司场站,新国纺织公司负责开箱验货。其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原告受伤,应担责。泽嘉物流公司虽有管理责任,但货物到达后由新国纺织公司卸货,管理责任转移。吉安物流公司、被吉安运输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一)无义务帮忙者:这些通常是在事故现场出现但并未参与货物装卸活动 的第三方,例如路过的行人、附近居民或其他无关人员。尽管他们没有直接 参与装卸工作,但如果他们的行为(如干扰装卸作业、擅自进入装卸区域等)导致了事故或加剧了事故后果,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雇主:指雇佣装卸作业人员或其他与货物装卸相关的人员的个人或组 织。雇主需要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负责,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设备,确保员工能够安全地进行货物装卸工作。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员工在装卸过程中受伤或造成事故,雇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运人:承运人负责为客户提供整个货物装卸过程的服务,并确保货 物运输期间的安全。他们需要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导致的货物损坏或人员伤亡。
(四)托运人:对于涉及危险货物的案件,托运人负有对货物的性质、重 量、数量等进行准确申报的责任,并需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 装。托运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五)装卸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 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他们需要遵守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装卸设备,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
(六)储存保管人员:对于需要储存的货物,特别是危险货物,储存保管人 员需要对货物进行妥善存放,确保货物不会因为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 造成安全事故。
(一)减轻责任的依据或情形
1.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当责任主体能够证明自己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时,可以减轻其责任。
相关案件
(2017)苏0703民初3279号
案件详情
2016年1月,曹某驾驶吉安物流公司车辆承运货物至新国纺织公司,打开集装箱门时,被掉落皮棉砸伤,导致骨折。经治疗及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车辆投保于阳光保险,曹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实际驾驶车辆属吉安物流。吉安物流承运泽嘉物流公司货物,后者委托新国纺织公司卸货。事故后,吉安物流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法院认为,堆放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除外。涉案棉包所有人为新国纺织公司,事发时其为管理人。原告按指示将货送至新国纺织公司场站,新国纺织公司负责开箱验货。其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原告受伤,应担责。泽嘉物流公司虽有管理责任,但货物到达后由新国纺织公司卸货,管理责任转移。吉安物流公司、被吉安运输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为装卸工人提供了足够的安全培训和设备,并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事故仍因不可抗力或工人个人过失而发生,雇主的责任可能会得到减轻。
2. 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主体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相关案件
(2015)皇民一初字第1750号
案件详情
刘金海与于海成、于风宝受雇于广丰达公司,分别负责开车、装车。2015年4月26日,刘金海与于风宝在于海成驾驶的车辆上装载u型钢材,倒车时货物倒塌,刘金海被砸伤。广丰达公司救助并垫付医疗费68,402元。刘金海被诊断为腰二椎体爆裂骨折等,护理16天。
案中刘金海明知所装载的货物没有固定或捆绑,其应当预料到可能倒塌的安全风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且用手扶着货物。货物倒塌造成自身伤害,刘金海存在过于自信的过错,其自身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装卸区域,或者违反了现场的安全指示,导致自身受伤,那么装卸作业的责任主体可能会主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
(二)抗辩的依据或情形
1. 不可抗力:当事故是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时,责任主体可以提出抗辩。
相关案件
(2021)鄂0607民初7996号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1日,原告张某为被告德州路飞公司运货至正大农牧公司养猪场。卸货时,被告汪学军操作失误致原告受伤,货物跌落,车镜损坏。原告住院21天,诊断为左肢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自付医疗费2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赔无果。
在此案中,如果货物倒塌是由于突然而至的强风暴雨导致,而非装卸作业过程中的疏忽,责任主体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2. 无过错:当责任主体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时,可以提出无过错抗辩。
相关案件
(2016)鄂0192民初1127号
案件详情
张威自2014年5月起为曙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5年11月运输铁卷料时货物松动倾斜,在扶正过程中被砸伤。张威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91407.21元,其中曙光公司垫付11800元。鉴定意见为九级残疾,需后续医疗费20000元,休息、护理、营养时间分别为360日、180日、180日。
法院认为,张威与曙光公司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张威承运时货物松动需加固,加固中货物倾斜致张威受伤。曙光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尽妥善加固义务,应担责。张威承运超重货物未阻止,加固时未尽谨慎义务,亦有过错。一审酌定双方各担半责合理。认定的误工、营养费合理,张威主张的抚养费证据不足。
如果装卸作业的责任主体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车辆的突然闯入或货物的固有缺陷导致,且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可以提出无过错抗辩。
3. 合同约定:在某些情况下,责任主体可以依据与受害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抗辩责任。
相关案件
(2019)黔27民终533号
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存在货物运输关系。上诉人及其驾驶员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和驾驶资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小心导致车辆侧翻,责任完全在驾驶员身上,与定作方没有因果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慧兴隆物流公司承担一切损失。上诉人公司的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应该对安全卸车有专业判断。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负责。因此,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责任主体可以依据合同内容来抗辩受害人的索赔。
法律依据 | 条文 | 内容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 如果因堆放物倒塌导致他人损害,堆放人若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五十四条 |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一条 |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指导老师
余能军 律师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上海政法学院兼职导师
上海市税务稽查局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分会理事
游戏与电竞专业委员会秘书
沈阳、台州仲裁委仲裁员
作者
董正阳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同济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