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律师事务所

董道研究 | 复写件的民事证据效力研究

复写,指把复写纸夹在两张或几张纸之间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复写纸是完成复写的媒介,通过复写形成的文书称为复写件。生活中,各种多联的表格、票据等常使用复写件。然而,复写件在民事证据中的效力问题尚存在争议,目前也尚无明确规定。

原件是原始文件,原件产生时可通过媒介复写纸形成复写件,即复写件与原件是同步产生的,但复写件上的复写印记并不等同于原件上的笔迹。复印件是对原件的翻印后形成的文件,其产生时间晚于原件,与复写件的生成方式、产生时间均有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复写件不能等同于原件,亦不是复印件,复写件比复印件更接近原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原件、复印件均有规定。首先,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即提供证据时,应以提供原件为原则;如确实需要提供复制件、复制品,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对原件后确认无异方可作为证据。在质证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关于能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关于对证明力的认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由此可见,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重点在于能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比照复印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复写件也须与原件核对或能证明其与原件一致,方可作为证据。

因暂无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研究实践案例中法院的认定作为学习与参考。

在【(2018)沪01民终13809号】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卖方群力公司为证明其履行送货义务的事实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含送货单复写件。对于送货单复写件,法院认为,从严格意义而言,送货单复写件并非证据的原件,其效力显然低于美尔森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直接签字确认的效力,但美尔森公司虽否认这些复写件的真实性,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另有其他形式的送货单进行对账,故二审法院认同了一审法院采信双方对于金额均不持异议的送货单复写件金额作为定案证据。

在【(2018)沪01民终10720号】上海明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朱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亦出现了复写件证据。一审时,原告提交了一份《连锁店经销协议书》的复写件,但该复写件上同时出现了复写签名和直接签名。被告认为,该合同上的签字系黑体直接签字,另有复写他人签字的情况,系由原告伪造。为辨别真伪,法院对明宏公司提交的空白协议书进行了测试,两份叠放的协议书中在第一份上稍用力签字后,第二份协议书复写联亦会出现相应笔迹,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中复写签字亦存在较大可能性为其他合同的印记;并且,虽然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为第二联复写联,但其直接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亦产生合同签订的法律效果,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伪造的事实,故对被告提出的伪造说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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