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律师事务所

董道研究 | 计件工资下主张加班工资之法律备忘录

“计件工资”指根据职工完成的劳动数量和按事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和支付的工资。需明确的是,计件工资制下一样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但不同于一般的八小时工作制可以简单以时间长度确定加班情况,计件工资制下如何确定加班情况、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成为实践中的难点。根据《劳动法》规定,如劳动者的工作超出法定工时,即可主张加班工资,但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量(计件数)、工时超过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计件工资制规定在《劳动法》中。其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可见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留给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由于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导致遭遇纠纷时双方都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在确定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时,也相应进行合理的裁量。如下两个案例均存在计件工资制下主张加班工资的情形。

在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案号:(2016)沪01民终4245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且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发生纠纷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法院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其确定的工作定额、计件报酬标准。最终,法院通过劳动者的工资额及对应工时,计算出不同时段的劳动者小时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对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进行调整,以确定加班工资的报酬标准。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其不能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进行举证的,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反驳的,法院予以采纳。

在上海劲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俊生劳动合同纠纷中(案号:(2016)沪02民终5331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综合计时工资制,但实际上对劳动者按计件制发放工资,劳动者亦未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工作定额、计件报酬标准。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对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仅有开门的门禁记录,没有详细的考勤记录。法院认为,门禁打卡虽然不能反映劳动者的加班情况,但因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考勤记录,由法院酌情确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妥。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