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企业字号(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商标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字号用于区别其他市场主体的标识。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专用权受限于其企业名称核准的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基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不同,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是否合法,需要在具体情况中做具体判断:
一、从《商标法》角度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企业字号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直接进行了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知在商标法领域,对于企业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字号申请在商标申请日后;(2)企业字号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4)突出使用。而以上四个条件均是为了得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
该条款中的在商品上使用是指商标性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 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的行为,其实质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晰无误地识别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上述条款中 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是指违反企业名称使用的行政规范要求或企业名称在商 品上的商业惯用方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在商品上作为 商标使用,其行为实质是将企业名称直接标示经营者身份的功能变为商标功能,从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8号
案情简介:梁或、卢宜坚系第30类、第43类“采蝶轩 CAIDIEXUAN” 、“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采蝶轩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巴莉甜甜公司在其店面、宣传广告和产品上使用“采蝶轩 CAIDIEXUAN”和“采蝶轩图形”商标,并将前述注册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形式突出使用,梁或、卢宜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采蝶轩服务公司在店面门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分析:法院首先考虑商标采蝶轩公司的成立时间比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晚,故企业无在先字号权;其次采蝶轩公司在实际使用中突出使用了“采蝶轩”字样,容 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认定了该企业对字号的使用侵犯梁或、卢宜坚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再80号
案情简介: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蒙娜丽莎集团”)是“蒙娜丽莎及图”等 4 个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476867号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广州 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下文简称“蒙娜丽莎建材”)和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的权利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蒙娜丽莎建材,及其经销商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焦点: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使用“蒙娜丽莎”企业字号是否侵权。
案件分析:本案的结果与案例一相反,因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的股东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早于蒙娜丽莎集团驰名商标的取得,故蒙娜丽莎建材 使用“蒙娜丽莎”字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次,娜丽莎建材并未突出使 用“蒙娜丽莎”字号,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认定蒙娜丽莎建材的对其字号的正常使用并未侵犯蒙娜丽莎集团的商标权。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
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反向假冒”行为中有一条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该条本是保护“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在2012年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中,引用其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企业名称 ”范围扩展至“他人注册商标”,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该条的内容及最高院的公报案例,笔者总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认定字号权与商标权构成冲突并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是:(1) 企业字号的最早使用时间与商标注册时间进行对比;(2)其次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3)企业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进行对比。最终考量的结果与商标法是一致的,即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1号
案情简介: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全友家私”)是第 4123659号20类“全友 quanyou”商标的权利人,并被商标局在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全友卫浴”)与成都全友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第 4460324 号11类“全友 quanyou”等 4 个商标,全友家私认为全友卫浴侵犯其商 标权。
争议焦点:全友卫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是否构成对全友家私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
案件分析:比如在“全友”案中,全友家私主张全友卫浴在其卫浴产品上使用“全友”的标识属 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全友家私已将其“全友”注册为商标,且在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全友卫浴将“全友”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实际生产、销售卫浴产品时使用与“全友”商标近似的标识。法院认为该行为在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对全友家私的不正当竞争。”需提及的是,2017 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条的“混淆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仅从企业名称部分讨论,一方面扩大了对“企业名称”的解释,包括了“企业名称,简称及字号”;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综上,无论是从商标法角度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分析,最终考量的还是字号权与商标权在实际使用中共存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故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考虑到商标权利人的经营所在地和企业字号所在地是否属同一地域,或者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延伸至企业所在地,在各方的实际使用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如“庆丰”案 中,北京庆丰包子铺(下文简称“庆丰包子铺”)主张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庆丰餐饮”)的字号侵犯了其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庆丰包子铺的‘庆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经营地域和声誉并未延伸至企业所在地。故不能说明企业使用该字号是具有攀附该商标的知名度。” 以此认定庆丰餐饮的“庆丰”字号并未侵害庆丰包子铺之“庆丰”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