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滴滴、特斯拉、陌陌等业界大咖轮番上演了一出出“商标大战”。其中尤以滴滴打车的剧情最为虐心,被迫从原来的“嘀嘀”更名为现如今的“滴滴”,不曾想却是出了狼窝又入虎穴,仍难以摆脱恶意抢注的围剿。可见商标保护对于初创企业更意义非凡。企业的工商名称并不等同于商标。企业名称的保护仅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内,且限于企业所属行业。而商标的注册保护是全国范围内,且能延伸至TRIPS (贸易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可见,商标保护对企业意义非凡:
1、能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企业能通过商标的显著性和新颖性等具体特征向消费者展示其形象和信誉,加深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印象,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进而达到扩大产品销量的最终目的。同时,良好的品牌形象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商标产生忠诚性,促使消费者反复购买。因此,商标的知名度越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越好。譬如消费者看到这一盛开的花型图案“”,能马上联想到华为。而华为在相关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在安卓手机里,亦是品牌忠诚度和用户粘度最高的品牌。另外国内饮用水第一品牌农夫山泉,其商标“”使用与其产品和企业形象相吻合,能让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印象深刻,促使消费者的重复购买行为。
2、提高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
商标之于消费者,就是该商品或服务的商誉代表。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和维持该商标的影响力,有利于企业市场的开拓。尤其对于需要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先在潜在市场国家保护好企业商标,这是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的影响力的一个很好的机会。
比如笔者单位服务的美国公司,因其未在国内注册保护其产品的商标,且产品的商标被国内代理人抢注,致使该公司困在产品在国内无注册商标的境况内,还要去花费资金进行商标维权。也无法专注中国市场开拓。如果公司能尽早在国内注册商标,就不会陷入市场无法打开的局面。
3、防止企业商标被抢注。
创业企业在初期就需要树立商标保护理念,能直接避免企业商标被竞争对手或别有用心的第三人抢注。如果企业在初期未注册商标,而是想等企业稳定后再提交申请。如在这期间企业商标被抢注,企业想对抢注商标提交无效申请,需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若企业无法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可能面临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如在这期间企业商标被侵权,比如他人在同类或者近似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相比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会更高,而举证责任更低。
我国有一批职业注标人,包括个人和企业,其主要从事具有投资价值的商标抢注。职业注标人源于2001年商标法放宽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导致一些既不生产、销售相关的商品,也不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或企业纷加入了商标注册人的行列中来。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标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为了通过转让其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获得收入。随着2019年4月23日新商标法的修改,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类情况会渐渐减少。比如在2018年世界杯上,巴西对法国的淘汰赛中,姆巴佩以2粒进球突然被世界所关注。第二天,商标局收到159个“姆巴佩”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见有价值的名字在专业注标人眼里,都是潜在的“猎物”。
案例:在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和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衣库”)案中,中唯在2012年申请注册了10619071 号“”商标,2013年6月获得注册通过。优衣库公司于2013年年底在其超轻羽绒服的标签中使用了该标识。后优衣库找指南针、中唯公司洽谈商标转让事宜,中唯公司从报价8万一直涨到800万元,后双方未达成转让合意。指南针和中唯就优衣库的使用行为,以优衣库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在全国各地提起批量诉讼。
一、商标保护的措施
1、 公司内部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首先,将公司商号,实际使用于产品/服务相关的,具有商标性使用行为的文字/图形/立体标识等进行注册保护。企业一般会在注册登记成功后,将企业商号或产品名字注册为商标,忽略图形或其他显著的描述性文字。对于该类显著的描述性文字也建议注册商标保护,以避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或者盗用于商品/服务宣传上。
其次,在商标获得注册后,要进行持续维护。包括:
(1)及时跟进商标的使用期限,一般新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十年,从他人处受让的商标,就要留意其保护期限的截止日期,后续及时跟进续展,避免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
(2)关注他人对已注册商标的变相抢注或者“山寨”。山寨商品盛行时,整个社会都见证过“粤利粤”,“康帅傅”,“雲碧”,“周住牌”等各类山寨产品,该类“山寨”名字因其所傍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可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予以驳回。但普通的商标,如商标被他人抢注或山寨,则面临自己商标无法注册或被驳回。
(3)关注竞品商标的申请情况。很多厂商在新品进入市场之前,会提前布局产品的商标,及时关注竞品商标的申请情况有助于企业及时掌握竞品动态。
2、 收集和整理商标的使用资料和宣传资料等。
使用资料具体包括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企业产品销售资料,企业基本广告投放、媒体报道、表彰嘉奖等。无论是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还是在企业后期投诉举报维权或者侵权案件诉讼中,以上资料都是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的重要基础性材料。
3、及时处理商标被侵权行为
当企业商标被别有用心企业盗用销售同类商品时,要第一时间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如放纵该等行为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如侵权企业违法使用相同商标生产和销售劣质或残次商品,则会对企业品牌造成严重损害。如侵权企业使用与企业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近似商品上,若放纵该侵权行为,侵权商标因其长期使用而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此时企业再进行维权则为时晚矣;再者,纵容该种行为亦会导致其他侵权人的效仿,企业的维权成本会不断增加。
二、商标维权手段与案例精选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七种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其维权途径一般有三种:首先是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其次,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上三种方式是并列的,不存在一种方式是另一种方式的前提条件。侵权人对于其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面分别阐述三种维权方式:
1. 当事人协商。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侵权前期,或者侵权人暂无侵权故意的情形。双方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达成和解,达成的结果有多种:可以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或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授权对方继续使用商标。以上处理方式灵活多变,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来化解该侵权行为。
2. 向人民法院起诉。采用这一方式的优势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影响力广泛,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采用司法途径存在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证据收集难度大。无论是初创型企业还是行业巨无霸,都无法由权利人自行完成诉讼程序,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或者代理推进诉讼。这是在清楚侵权人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的维权方式,主要适用于商标侵权,商标被抢注,或者商标被非法使用的情形。
案例一:“清华琴行”侵犯“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清华”
2015年4月,清华大学发现深圳市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清华琴行及深圳市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在经营深圳清华琴行的过程中使用“清华”作为商号及商标,并以“清华琴行”名义宣传其培训中心。上述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清华琴行的过程中使用与清华大学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上驰名的第1225974号“清华”商标相同的商号及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因为两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清华琴行与清华大学有关联,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随后,清华大学有关负责人从北京奔赴深圳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并变更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清华琴行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清华大学的“清华”驰名商标字样,同时消除影响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57万元。2018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二:“永和豆浆”侵权
2018年11月,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以快餐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店招牌及美团外卖网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商标,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分别将青岛市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快餐店、市南区永和豆浆中山路快餐店和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诉至法院,且“美团”经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三案的共同被告。
弘奇永和要求判令停止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三案索赔共计90万元。2018年11月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三案。弘奇永和认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永和豆浆”商标的所有权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弘奇永和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现该案二审裁定驳回青岛市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快餐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这种方式的优势是行政查处打击力度大,查处行动迅速。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本方式主要是针对生产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行为。其处罚方式一般为没收假冒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该方式很难将法律赋予权利人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用尽。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人因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且被侵权人为制止该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此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采用本方式投诉,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只能请求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或者侵权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仍需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北京市查处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举报,称北京宝辰尊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请求查处。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刹车盘、空调格、机油格等汽车配件商品共计118件,上述商品外包装标有“BMW”商标标识,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18件,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江苏南通成某侵犯“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 年7 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通州区十总镇 298 号仓库内存放大量侵权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成某通过某微信群购入大量侵权假冒“阿迪达斯”,“ 耐克”,“ newbalanc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存放于 298号仓库内,并通过常熟多家门店以及网店销售。因案值较大且当事人极不配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联合开展行动,三方及时控制现场,对涉案场所全面检查,第一时间固定网络销售台账资料,同时与常熟市公安局同步开展突击 检 查 , 查 获 侵 犯 “ 阿 迪 达 斯 ”,“ 耐克”,“newbalance”,“JORDAN”,“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70 种型号 2400 双,涉案金额逾 200 万元。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18 年 8 月 10 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案例三: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纪梵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厦门海关缉私局转来的案源线索,于2016年10月21日在被举报地点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祖玛龙、馥蕾诗、SK-Ⅱ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值高达300余万元。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别,涉案化妆品大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于案值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
海蓝之谜商标权利人于2016年11月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谢某等3人抓获。厦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将此案移送南京公安机关处理。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成品4000余件,取缔4个分装经营场所。2017年9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谢某等人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附:商标侵权投诉资料清单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
3、 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3、所提供的投诉书件不齐全,超过三天没有补齐的。
4、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
5、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