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不配合发布公告的,此时股东是否有权自行发布通知公告。自行发布公告这一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如何、股东如何借助监管部门以及采取何种手段督促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等相关问题,在咨询交易所、地方证监局、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等单位后,结合巨潮资讯上多家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发布的公告,就以上问题展开初步探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或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上述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此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赋予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为保障股东这一权利,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且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是股东行使这项权利难免遇到公司或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比如公司不予配合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众所周知,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可能面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不良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在交易所上发布公告前,由董事会秘书与交易所专管员联系发布相应公告,如董秘不配合股东发行公告,股东是否有权自行发布公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一、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
(一) 股东的资格要求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符合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而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向交易所申请锁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这段期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程序性要求
如前述,召集股东必须先向董事会,再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且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常见的方式包括邮寄纸质版的材料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的材料。只有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明确不同意或收到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反馈或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召集股东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这是召集股东应履行的法定的义务,而且这些程序性文件还可以为后续程序提供保障,如董事会不予配合召集股东发布公告,召集股东有权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寄送相关材料进行投诉举报;或董事会未按规定向召集股东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司以及上述材料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
(一) 董事会发布通知或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负责。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前,由董事会秘书与交易所专管员联系发布相应公告。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如公司不配合股东就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公告或通知,召集股东有权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举报。
(二) 股东是否有权自行发布公告或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咨询上海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报刊回复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在其报纸上发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只需提供召集人身份证明文件,但是该通知不会出现在交易所官网上。咨询巨潮资讯网投资者服务热线,回复称巨潮资讯不能代股东自行发布公告。咨询上交所和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回复称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只能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不能由股东自行发布公告,召集人股东只能联系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对于股东自行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上发布的公告的效力这一问题,回复称“视为不是由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
从实践中,2017年10月27日,上市公司*ST新亿(600145)两名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并在《证券市场红周刊》(该平台为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平台)公告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未发布相应的公告。2017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收到了上交所《关于对*ST新亿相关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和召集公司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集人是否履行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及其具体情况;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是否与公司其他股东就相关候选人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等问题限期书面回复,至此,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事项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三、 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当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且应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就备案程序以及证明材料内容咨询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其中,证监会派出机构表示,在上市公司对不配合股东发公告情形的,股东可在发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前与证监局联系,并寄送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前述向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材料以及快递单面等相关证据,证监局在核实完股东身份之后,即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秘配合发布公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供股东名册,开通网上投票通道等召集股东大会必要的事项。
综上所述,有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股东是否有权以及如何自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尽管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规定,但具体操作上缺乏明确的指引,可以从上述分析中寻找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