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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道研究 | 协议管辖法律备忘录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指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管辖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管辖。民事诉讼中可以协议管辖的合同不包含收养、监护等非经济性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含因知识产权、物权、婚姻等产生的财产争议。

2、协议管辖须书面约定。书面形式指通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合同书的形式包含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及单独签署管辖协议。

3、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遏制规避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与合同或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择一作为争议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当事人如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则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或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排他性规定,违反专属管辖将导致约定无效。

除依据上述条文分析而得的条件外,协议管辖还须留意如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能约定一审的管辖法院,二审、再审不得约定管辖法院。

2、协议管辖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仅有单方意思表示或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方式迫使对方同意的,协议管辖无效。

3、管辖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约定不明的协议管辖无效。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同时列举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4、管辖协议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5、管辖协议只能在诉讼开始前约定。

如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涉外民事纠纷亦可以协议管辖,如约定由中国法律管辖,则同样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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