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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道研究 | 信托公司关联方借款是否构成“自融”的解析

前日,媒体报道了某信托公司某信托产品资金投向某地的地产项目,媒体质疑该项目为该信托公司自融。

经网络检索,该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涉及的地产项目0.6亿元用于受让某房地产投资公司30%的股权,34.4亿元用于对该房地产投资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开发建设及归还原股东的投入。

经检索,根据该信托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信托公司持有某房地产投资公司90%的股权 。

经检索,根据该信托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该信托公司于2018年底将持有的某房地产投资公司80%的股权按照协议价格转出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60%股权和某房地产发展公司20%股权,转让对价合计8.72亿元,处置后公司持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90%下降至10%。

根据该信托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仍持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的股权。

本文从该报道引发的争议中涉及信托公司的股东能否用信托产品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或项目融资做如下浅析。


一、信托公司关联方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发〔2005〕1号)也对关联方进行认定。

综合前述,信托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信托投资公司的控制方。包括信托公司的母公司、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信托公司或者对信托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公司或可对信托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信托公司受同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信托公司的子公司;

4.信托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5.信托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信托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二、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


目前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或其表现形式,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较为分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综合现行信托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2.以信托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3.以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的交易;

4.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三、禁止的关联交易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关联交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4〕99号],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在进行报告下,允许信托公司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据此,原则上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虽然在业务上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不当的关联交易掩盖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使得业务隐蔽,导致难以准确判断信托业务资金风险状况,影响兑付能力,给投资者带来潜在风险。譬如2004年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事件,金信信托没有就其与回购方德隆国际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亦有明确禁止部分关联交易。《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不得进行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固有财产的关联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固有业务项下,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集合信托业务下的关联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则较为笼统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下信托公司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同时第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信托产品的资金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银保监会于2019年7月上旬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针对信托机构排查关联交易的要点包括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将非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四、关于信托机构能否利用信托产品向关联方融资


所谓自融,是金融机构发标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融资。如上所述,信托机构能否利用信托产品向关联方融资的行为应属于以信托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除非该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该办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是指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股东以及该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而对于信托产品向非股东及该股东的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资金信托,目前无特别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不当的关联交易也应当被禁止。


五、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相关罚则规定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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