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实行分离原则,节目的制作、播放分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此前,广播电视运作模式多以采、编、播一体化的生产模式,节目由自身生产并播出,节目缺乏创新和竞争机制。制播分离的模式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增进节目的创新点,发挥市场的积极性,而且也将节目制作的风险分散化,降低了节目组风险控制的成本。
一、制作方与播放方之间的关系
探究制作方与播放方之间的关系,基于将制播分离商业合作模式可分为内容承制模式、联合制作模式、对赌模式。
(一) 内容承制模式
作为最初、较为基础的合作模式,播出方与制作方之间类似委托代理关系,播出方决定节目主题,将内容委托为独立的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完成,制作方按照播出方对内容的策划和要求开展制作活动,播出方承担节目所面临的风险,制作方仅赚取制作费差价。在这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是节目IP的归属问题,委托创作的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等等。
(二) 联合制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双方对内容的投资和广告销售共同承担,共享收入,相应的风险各自承担。这种模式被普遍认为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最优配置,也是制播分离最主要的合作模式。
在马文一与北京电视台青少海外节目制作中心(北京青年频道)、北京银汉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102民初1619号),北京电视台与北京银汉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制作协议》,约定银汉传媒负责节目策划、拍摄、剪辑、制作、完成并提交播出带等各项工作,并对其所制作节目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在林军与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5)郑知民初字第2号)法官认为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与《天下功夫》制作方之间的《合同书》不导致双方据此存在代理、经纪、合伙、投资等法律关系,双方仍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播放方对节目行使审查权,但该项权利在于保障节目制作不会损害到播放方的权利,对于因节目本身侵权的责任由制作方承担。
相较于内容承制模式,联合制作模式下风险承担由播出方偏向制作方,但总原则是追究到制播其中一方承担责任。
(三) 对赌模式
该模式是制播双方以节目收视率作为对赌标的,以节目广告收入为对赌标的。收视率越高,制作方将获得不菲的收入。媒体人士认为对赌模式最早出现在由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制作的《中国好声音》中,也被称为中国电视史上真正意义的首次制播分离。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制播分离双方之间多见产品购买形式或委托制作形式,前者多见于制作方通过策划、制作形成节目产品,寻找合适的平台播放,《中国好声音》便是在制作完成的背景下,找到了浙江卫视播出;后者多由平台选择合适的节目主题,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制作机构制作。
例如在西宁蜀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海中广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2016)青01民终1476号)制播双方约定利益分配为制作方先行向播放方支付保证金,并支付合作经营费,由此产生的税金双方平均承担;节目时段的广告、栏目冠名及其衍生品的所得收益,在足额扣除合作经营费后,归制作方所有,因此所产生的税金由制作方承担。
无论哪种方式下,制播分离均处于基础内容的生产与购买阶段,制作方与播出方之间纯粹的利益往来忽略了播出方本身的制作能力与对内容的深刻理解。但在付费至上的商业模式下,播出方对制作内容有着更高的要求,也决定其逐步参与内容制作中,从单一的产品采购延伸到制作、宣发、用户运营及商业变现等多方面。
因此,阿里文娱集团轮值总裁兼大优酷总裁杨伟东在第五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提出未来制播分离突出的特征为共生,作为播出方将构建基于用户需求创造内容,与制作方的关系将脱离传统的购销关系,而是从内容出发,基于需求,创造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