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特别提示
尽职调查就是在调查方和尽调对象之间的一场猫鼠游戏,尽调对象总是试图掩盖一些不利因素和证据,而调查则是不断揭示真实情况的过程;过去发生的一些应对手段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真假银行
尽调中各种形式的造假、掩盖不是新闻,但为了造假给你盖一间银行可能也不多。
对银行流水真实性的核查在资本市场项目中有广泛的应用场景,无论是股权融资项目还是债权类项目,公司现金流如何,营收是否真实都是核心调查对象,也是财务造假重灾区。
为了应对银行资料特别是流水造假,通常在尽职调查或财务审计中,尽调方或审计单位不会只向被尽调方收集信息和材料,更重要的会向银行求证和核实,通常我们认为银行代表着真实信息源,但就在银行验证过的流水资料,或者到银行打出来的现金流水清单是否能够确保完全真实?答案是不一定。
第一,即便到银行调取资料也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亲自查阅或打印资金流水等资料;相反,任何一个环节没有亲眼所见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纰漏。例如,有的同行为了省事,会让银行提前打印好,到地方现场取就可以。这样操作就给尽调方留下了可乘之机,可能提前打印好的就是伪造的数据资料;如果提前打印有漏洞,现场临时打印会不会可以避免呢?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如果被调查企业提前安排好公司的人员冒充接待人员,也是防不胜防;所以我们通常要求临时现场打印,直接从柜台现场查询和打印,避免来路不明的资料。即便如此,在生造一座银行的手段面前,什么样的尽调手段都显得力量太弱。
传说,某个IPO项目中,发行人为了财务造假,愣是同时伪造了一个假的银行网点;看上去不可思议,想想跟IPO的巨大利益相比,搞一个冒牌的银行网点并不是多大的投资,只是这个脑洞确实是开得够大的。也是提示我们同行,无论多么小心都不为过,永远怀疑,永远谨慎才是尽调的不二法宝。
二、律师的尽调边界
在公司上市并购和发行债券等业务中,对公司进行尽调的往往不止律师,还有券商投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应该说对于各家中介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还是很清楚的,通常认为律师在证券项目中的尽调职责限于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尽调,也不会认为律师需要对财务造假负责,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中因发行人财务造假被处罚的案例发生,律师越发意识到法律尽调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例如在某个上市项目中,公司财务造假,律师亦被处罚;律师觉得很冤,财务造假那是发行人造假,是审计机构出的审计报告,跟我们律师有什么关系?这时候监管机构就说了,财务造假是发行人和审计机构责任不假,那你们律师审合同不应该发现这些合同都是假的么,有没有对合同相关方都去做核查?主体是否存在,业务是否真实?这一问律师也傻眼了,这些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只看合同真实不真实啊?这里我们作为律师也难以保持客观说监管机构处罚到底对不对,但正确理解掌握监管机构的尺度,拿捏好律师尽调边界却是律师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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