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05
2025 年 9 月 5 日 14:00,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内部学习会如期举行。本次学习会聚焦投融资领域高频争议问题 ——“约定股权回购的实务要点”,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祝亭亭律师主讲。祝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典型案例,从定义边界、性质争议、回购对象、价格确定、实操细节到司法趋势,全方位拆解了约定股权回购的核心要点,为律师同行们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分享。
一、约定回购的定义
祝律师首先明确了“约定回购”与“法定回购”的界限。她指出,约定回购常见于投融资协议中,是投资方为应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而设计的退出机制,其核心在于锁定退出通道、对冲估值风险。
与《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回购不同,约定回购更强调意思自治,常见触发条件包括目标公司未上市、未达成业绩目标等。
二、股权回购的性质争议
祝律师重点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回购权性质的认定分歧:
(1)债权请求权:强调双务性,需对方配合履行,适用诉讼时效;
(2)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适用除斥期间;
(3)复合型权利(最高院最新观点):兼具形成权与债权请求权特征,行权期限建议不超过6个月。
她结合北京、上海等地多个典型案例,提示在协议中明确行权期限的重要性,以避免权利失效风险。
三、股权回购的对象
祝律师分别就三种常见的回购对象展开分析:
(1)创始股东回购:无需减资程序,依据合同相对性即可主张;
(2)目标公司回购:必须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目标公司提供担保:需审查担保效力及减资可履行性。
她特别强调,减资程序是目标公司回购能否实现的关键,实践中常因减资不能导致回购失败,建议在协议中设置原股东兜底条款。
四、股权回购的价格
若协议未明确回购价格,法院通常支持返还投资本金,并可能酌情支持资金占用成本。祝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更注重“保障退出”而非“让投资人获利”,因此利息支持幅度有限,且起算点存在争议(投资日 vs 回购请求日)。
她还提醒,若约定“以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需明确估值时点和方式,避免执行阶段争议。
五、其他实操要点
1. 管辖问题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历史分红是否抵扣?
最高法明确:分红与回购款性质不同,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可抵扣。
3. 投资人任职的影响
若投资人担任公司董监高,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为退出而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回购请求权可能受阻。
六、结语与建议
祝律师总结道,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回购的支持更趋理性,复合权利认定、6个月行权期、减资前置已成为主流趋势。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
(1)回购触发条件
(2)回购主体与担保安排
(3)行权期限与失权后果
(4)价格构成与利息起算点
(5)减资触发机制与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本次内部学习会中,祝亭亭律师以 “案例 + 规则 + 实操” 的三维模式,将复杂的股权回购问题拆解为可落地的要点。正如她在分享结尾强调的:“约定股权回购的核心是‘平衡’—— 既要通过条款设计保障投资人的退出安全,也要兼顾目标公司的经营稳定,而清晰、明确的协议约定,是化解所有争议的基础。”
未来,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围绕投融资、公司治理等领域的实务难题开展内部学习,为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提升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