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座谈会顺利举行

日期:2021-04-14

2021年4月9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座谈会在上海市法学会顺利举行。董道律所高级顾问李清伟教授对座谈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董道律所在会上提出了下文中第五、第七项代表性观点。

2021年4月9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座谈会在上海市法学会顺利举行。座谈会由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主办,参会专家学者包括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上海市虹口区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杜永平,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琰炜,清律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轶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斐然,自由艺术家、独立策展人王南溟,浙江传媒学院杨吉副教授,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能军,上海大学法学院岳林讲师以及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副教授(线上)等理论界和实务界十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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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图片


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先后发表了对《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第一,本草案管理的思路、手段是传统的,但规范的对象是扩大的。

第二,本草案管理色彩较重,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人员权益保障条款较少。

第三,《广播电视法》的名称有待考察,日本为“广播电视与电信”,我国是否可以考虑再增加相关词语。

第四,“广播电视”的概念界定前后不一致,有些地方使用广义概念,有些地方使用狭义概念,且本草案对“广播”的定义突破了传统上的含义。

第五,在结构上,虽然草案强调对国有系统和自媒体产业统一管理,但是没有考虑自媒体产业的特殊性。建议总则规定两者的共同原则,分则对两者分章规范。

第六,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比较多。这部分的篇幅过长,有必要进行压缩。同时,进一步厘清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各市场主体的行为界限与责任边界,以规范广播电视行业有序蓬勃发展。此外,本法设定的监管机制缺乏必要的创新性。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创新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管理体制,以适应当前媒体融合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在扩大本法规制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必须对原有的管理方式上进行必要创新,以更有效应对实际情况。

第七,附则部分,建议增加本法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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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发言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本次座谈会,参会成员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结合《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结构、立法技术和各章具体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积极踊跃地发表自己的修改建议,收获满满,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相关工作人员将把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归纳和梳理,呈交有关部门。希望立法者能够充分吸收,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将本法制定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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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合影


供图:王勇、张会蒙

供稿:张家兴

编辑:吴良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