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18
2021年8月16日,上海证券报就信托产品出现实质性违约时信托发行方和代销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琰炜律师进行了采访。
李琰炜律师表示,这主要看卖方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信托理财产品时,是否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适当性义务,以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托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如果信托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前述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投资者既可以请求信托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信托产品的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近日招商银行代销大业信托的产品出现实质性违约,其名称为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21年8月16日到期,规模为5亿元。2021年8月16日,招商银行披露公告表示将从维护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相关报道详见《上海证券报》2021年8月17日市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