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03
近年来,文化娱乐行业遇到了比较复杂的发展环境。随着国家对文化娱乐行业强化监管政策的不断推进,文化娱乐行业的合规管理已成为关系到文化娱乐企业的重要环节,由此也给娱乐行业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娱乐合同类型繁多,内容非常繁杂,从结构上说,娱乐合同应当围绕商务条款、财务条款和法律条款进行谈判;从要素上说,娱乐合同的结构必然包括合同的主体、标的/价款、权利义务分配、违约及其救济、变更或解除、生效以及附则等条款;这些条款的涉及应尽可能与娱乐项目的流程保持一致。
不同类型的娱乐合同,合同审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无论其如何复杂,其核心不变,这就是坚持合法性。合法性审查,包括合同主体、内容、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要求。
以电影制作为例,从编剧合同、导演合同、演员合同、融资合同、制作合同(含后期制作合同)、发行合同涉及多种合同,涉及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不同,因此,审查的重点也不完全相同。
最后,从失德艺人对文化娱乐企业的影响意义上,在艺人聘任合同中,合同审查要特别关注艺人的行为,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约束,以避免作品被下架,艺人被封杀,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后果。 下一期董道法律沙龙活动的主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控”,将由董道律所合伙人李延微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具体内容,敬请关注公众号“董道律师事务所”近期相关资讯报道。之后,董道律所还会就企业用工及其他话题持续开展系列活动,期待更多同行的参与。
李清伟 教授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会长